112年度訴字第1941號
上 訴 人 彭玉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1月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9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