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946號
原 告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順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