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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9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51號
原      告  嘉謙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益堂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被      告  陳觀屯  
            陳俊德  
            陳智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1,350,68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350,687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