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0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鼎泰豐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曾宥鈞律師
即 被 告 臺灣移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31號給付保管費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106,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9,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