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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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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0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69號
原      告  林仕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富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嗣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此項裁定業於同年8月30日合法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