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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08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80號
原 告 李青菁
訴訟
代理人
劉慧君
律師
陳怡君律師
被 告
利達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明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5日15時45分,在本院第46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
理 由
一、
按
法院於
言詞
辯論終結
後,宣示
裁判
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
再開
辯論,
爰
依
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上列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