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0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群勝
即 原 告 陳麗雪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第1項規定,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
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對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89號判決提起上訴,沒有一併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日裁定命其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人於同年月8日收受送達,
迄未補正
等情,有前開裁定書、送達證書及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
可稽,
爰依前開規定,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