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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0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修復漏水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群勝  

上訴
即  原  告  陳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第1項規定,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89號判決提起上訴,沒有一併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日裁定命其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人於同年月8日收受送達,未補正等情,有前開裁定書、送達證書及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