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11號
即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黃玉梅
上列
當事人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9日送達於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依照前揭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