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143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麗惠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核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7,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