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236號
原 告 黎光展
複 代理人 陳心豪律師
蔡和宏律師
被 告 李英治
陳麟慶
陳麟明
吳樂群
吳樂昇
呂玉霞
羅呂姬鳳
簡義生
簡義斌
簡義順
簡瑞娟
簡月雲
陳建志
陳建宏
陳邑聖
范振惠
陳成淵
陳成宏
陳秋君
陳麗蘭
李建儒
黃文俊
歐秀美
陳世偉
陳惠貞
鄭龍彥
鄭江昶
鄭鶴松
鄭一玲
鄭儀萍
鄭金玉
鄭耀文
陳㨗興
陳國珍
陳瑤琴
陳怡君
陳清玥
呂永傑
複 代理人 吳庭毅律師
被 告 楊家誠
黃南逢
陳佳蘭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