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261號
原 告 邱海燕
徐兆毅律師(終止委任)
孫雲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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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
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
宣判,然因本件與本股承辦之另案(112年度簡上290號,下稱另案)雖因要件不符而不能合併審判或停止訴訟程序,然該二案關聯甚密,本件
辯論終結時亦經
兩造同意將
本案與另案同時宣判,今另案於113年10月17日辯論終結,定於同年00月0日下午5時宣判,故認本件之宣判期日亦應變更為同一時日,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