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1/16~11/18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2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贈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61號
原      告  邱海燕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律師
            徐兆毅律師(終止委任)
被      告  孫芷萱  
            孫雲峯  

            杰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俊新  
訴訟代理人  王奕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宣判,然因本件與本股承辦之另案(112年度簡上290號,下稱另案)雖因要件不符而不能合併審判或停止訴訟程序,然該二案關聯甚密,本件辯論終結時亦經兩造同意將本案與另案同時宣判,今另案於113年10月17日辯論終結,定於同年00月0日下午5時宣判,故認本件之宣判期日亦應變更為同一時日,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