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2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捷柏瑞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即 原 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金錢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7月26日112年度訴字第226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1萬8,26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9,1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