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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2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專利授權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67號
原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
代理人
張忠誠
訴訟代理人
游智舜
被 告 捷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達
上列
當事人
間給付專利授權金等事件,前經
言詞辯論
終結並定期
宣判
,
惟
被告
公司目前停業中,負責人遷出國外,本院認應重行辦理送達,故有
再開辯論
之必要,
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之規定,裁定
本件
再開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查報被告及其負責人有無其他之送達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