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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27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27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被      告  震撼美饌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莊凱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零參佰零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震撼美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震撼美饌)前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邀同莊凱駿擔任連帶保證人,共同簽定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向原告申請授信綜合額度新臺幣(下同)195萬元。
(二)震撼美饌嗣於109年10月19日動用撥款175萬5,000元,約定借款期間為自109年10月19日起至112年10月19日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按中央銀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作業規定所訂融通利率加碼0.9%機動利率按日計算,並自110年7月1日起,依原告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2.52%機動計算,每月繳息1次。詎震撼美饌繳息至112年1月19日,即未再繳息,其借款本金餘額為175萬5,000元。
(三)震撼美饌另於109年10月19日動用撥款19萬5,000元,約定借款期間為自109年10月19日起至112年10月19日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按中央銀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作業規定所訂融通利率加碼0.9%機動利率按日計算,並自110年7月1日起,依原告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2.52%機動計算,每月繳息1次。詎震撼美饌繳息至112年2月19日,即未再繳息,其借款本金餘額為19萬5,000元。
(四)原告依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第14條約定催告,震撼美饌經催告而仍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五)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95萬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
四、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全體,同時請求全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前段、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定有明文。
五、本件原告主張前開原因事實,並提出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及催放帳號最近繳息日查詢畫面等件為證(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04號卷第24至34頁),加以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前揭事實為真實,揆諸上開規定,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195萬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及陳述,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2萬305元應由被告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計息期間
週年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175萬5,000元
自112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3.83%
自112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以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左列利率20%計算
2
19萬5,000元
自112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3.86%
自112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