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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2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7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被      告  震撼美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凱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應更正為「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與違約金
    理  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12年12月22日112年度訴字第2270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文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