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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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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2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28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王宏穎 
被      告  正一潔品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品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玖萬參仟伍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捌佰肆拾伍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正一潔品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正一潔品公司),邀同被告張品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9 年4 月30日與原告簽訂借據約定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 年5 月5 日起至110 年3 月27日止,另於110 年3 月17日簽具增補借據展延到期日至112年3 月27日,約定利息:109 年5 月5 日至110 年3 月27日依央行資金融通利率加碼0.9 %機動計收;110 年3 月28日起改依原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1.6 %機動調整計算。並約定被告應月繳納本息,如有一期不履行,全部債務即視為到期而應一次清償,且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被告正一潔品公司自111 年9 月5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是依被告簽立之約定書第5 條第1 項第1 款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今尚有本金593,535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張品煊為正一潔品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兩造間之借據暨約定書及消費借貸約定、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93,535 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約定書、增補借據、簡易資料查詢、交易明細查詢、放款利率查詢、放款繳息明細表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1至33頁、第49至51頁),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查被告正一潔品公司積欠原告上開借款債務未為清償,而被告張品煊為其連帶保證人,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被告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為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金額併宣告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石幸子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借款金額
積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計算方式
計算期間
利率(年息)
1
2,000,000
593,535
自111年9月5日起至111年10月20日止
2.81%
自111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自111年10月21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94%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