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347號
即 原 告 林坤燦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璿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87萬9,5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
抗告,須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 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命補
委任狀)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