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347號
即 原 告 林坤燦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7月2日寄存送達原告
住所地警察機關,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
有收狀資料查詢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足憑,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