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494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2494號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靳維君提起上訴到院,
惟其未表明
上訴聲明為何,且於上訴理由記載:「於上訴理由表示對於法官判決
代位繼承(
按應係『代位分割遺產』之誤)無意見」,以致本院無從就上訴範圍為確認,且按「
訴訟費用之
裁判,
非對於
本案裁判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88條定有明文。蓋民事訴訟費用之裁判對本案之裁判有從屬性,不能脫離本案之裁判而單獨存在,
是以非對本案之裁判有上訴時,不得對訴訟費用之裁判單獨聲明不服(最高法院73年台抗字第370號裁定
可參)。準此,
上訴意旨雖謂「訴訟費用應在代位繼承並清償靳國旭債務後由靳國旭剩餘持分支付訴訟費用」等語,然若僅就原判決有關訴訟費用部分不服提起上訴,而不及於本案裁判部分,有違訴訟費用裁判之從屬性原則,似非法之所許,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上訴聲明,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