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5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77號
原      告  黃碧琴 
訴訟代理人  王乾智 
被      告  葉嘉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4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