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5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82號
原      告  陳文賢


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律師
被      告  大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訴訟代理人  蘇明淵律師 
            廖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內容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表:

更正前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原判決第1頁第23至24行
成立車牌號碼000-0000電動車(下稱系爭車輛)之買賣契約
成立車牌號碼000-0000電動車(下稱系爭車輛)之買賣契約
原判決第4頁第16至18行
系爭車輛112年9月2日至同年月7日、112年9月11日至同年月14日、112年11月1日至同年月00日間於長慶服務中心維修時之電腦編程歷史紀錄
系爭車輛112年9月2日至同年月7日、112年9月11日至同年月14日、112年11月1日至同年月00日間於平鎮服務中心維修時之電腦編程歷史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