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584號
上 訴 人 拾壹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王上銘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原判決係命上訴人
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新臺幣499萬6884元;及自112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暨該
期間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計算,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11萬9657元【計算式:本金499萬6884元+112年5月2日至起訴前一日即同年12月7日之利息10萬9931元+同上期間之違約金1萬2842元(9244元+3598元),元以下均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萬7532元,此為法定必備程式,
惟上訴人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