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588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啓新社福會
被 告 呂志翔
呂李錢妹
呂家豐
呂文爕
呂文昌
呂金盛
呂月春
呂金宸
呂梅英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及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租佃爭議事件,經桃園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
處不成立後移送本院,
惟未據原告提出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
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核與前開起訴程式不合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以電話通知未補正,
嗣於113年1月22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1月2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113年2月2日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足參,則原告本件起訴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另本件為租佃爭議事件,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經調解、調處不成後,由桃園市政府移送本院,並免收
裁判費用,惟依法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
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
併予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