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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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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6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14號
原      告  杜建嫻 



被      告  詮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邱靜宜 



被      告  葉國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12月1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2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