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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6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26號
原      告  陳家福 
被      告  黃瑜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4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