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632號
原 告 佰事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曾奕翔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依
民法第227條第2項
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被告之住所為新北市○○區○○○街00號四樓,有被告
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原告又未釋明本院另具有管轄權之事由。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
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