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690號
原 告 毅欣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被 告 索爾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
合意管轄之規定,除
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見解
可資參照)。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主張終止與
被告間之
承攬契約,請求返還已付價款。然依卷附「軟體建置設計委託合約書」第8條第1項之約定,
兩造已合意就該契約所生之訴訟,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原告向本院起訴應有違反
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