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70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鋇銘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被告呂傑森」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呂杰森」。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