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02號
原 告 官益同即金勇食品行
陳宏銘律師
被 告 順發食品貿易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侯銘欽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查
本件原告原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0萬元,
嗣於民國112年3月17日具狀擴張請求被告給付300萬元,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30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0,700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5,850元外,尚應補繳1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擴張聲明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