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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302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2號 原 告 官益同即金勇食品行
陳宏銘律師 被 告 順發食品貿易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侯銘欽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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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