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03號
上 訴 人 雷麒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核
本件上訴人就
上訴聲明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屬財產權上請求,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第三項請求於指定報紙及Instagram網頁刊登判決當事人欄及
主文部分,則屬
非財產權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