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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3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3號
上  訴  人  雷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麒瑾 
被  上訴人  郭震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就上訴聲明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屬財產權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第三項請求於指定報紙及Instagram網頁刊登判決當事人欄及主文部分,則屬財產權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