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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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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3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8號
原      告  黃鴻林 


被      告  達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水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2年1月3日送達原告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今未補正上開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等存卷可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