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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326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6號 原 告 光祥禮儀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楊文瑞律師 被 告 驛站生命事業有限公司
兼
主 文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 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 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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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