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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3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6號
原      告  光祥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祥壽 
訴訟代理人  王仕為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文瑞律師
被      告  驛站生命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廖國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