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410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黃迺惠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黃迺惠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81,600元,應繳
裁判費1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2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