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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5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28號
原 告 麒麟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彥璿
訴訟代理人
陳履洋
律師
呂靜玟律師
複代理人 高敏翔律師
被 告 艾莉花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程
訴訟代理人 尹良律師
孫穎妍律師
被 告 忠誠
不動產
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瑞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複代理人 吳庭毅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智尹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一百○○○年○月○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47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