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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5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憲雄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維鷹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偉定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長庚特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信民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葉碧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萬9,6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