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672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群鼎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酬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