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749號
被 告 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曼斯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27日所為112年度訴字第749號給付
報酬等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
18,280元,逾期不繳,即裁定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2萬8,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主文所示期限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