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879號
聲 請 人
原 告 呂學乾
呂昭文
呂紹男
共 同
被 告 呂理組
林徐芬芳
徐櫻雲
簡益三
簡慶生
簡佩玉
李瑞雯 住○○市○○區○○○路0段00號00樓 之0
李瑞龍
呂理漢
呂理傑
呂理衍
呂理粲
游騰勝
徐維宏
徐國惠
徐鈺瑞
徐安青
徐榮鉦
徐步遙
徐步峰
徐國騰
徐裕能
呂碧珊
呂易燦
呂允仁
呂學鎮
呂學勤
呂學佳
徐躍淵
徐秀子
徐雅惠
梁賜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呂宥男
被 告 呂鄭惠良
訴訟代理人 呂學良
呂學善(呂理聰之承受訴訟人)
呂學儀(呂理聰之承受訴訟人)
呂學生(呂理聰之承受訴訟人)
呂喜悅(呂理聰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上7人
送達代收人 呂鳳仙(呂理聰之承受訴訟人)
呂張美鳳(呂理照之承受訴訟人)
呂學倫(呂理照之承受訴訟人)
呂學俊(呂理照之承受訴訟人)
呂素瑱(呂理照之承受訴訟人)
呂素娟(呂理照之承受訴訟人)
呂秋婉(呂理照之承受訴訟人)
呂秋蘭(呂理照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
聲請人就
兩造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本件准由
聲請人佳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代原告呂學乾、呂昭文、呂紹男
承當訴訟。
理 由
一、
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二、查兩造間因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呂學乾、呂昭文、呂紹男所有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之
應有部分64分之1、224分之9、224分之9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2年3月24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聲請人
即第三人佳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34、35、230頁)。聲請人聲請由其代原告呂學乾、呂昭文、呂紹男
承當本件訴訟後,原告具狀表示
同意由聲請人
承當訴訟(本院卷第267頁),被告徐安青、徐榮鉦、徐維宏、呂喜悅、呂鳳仙、呂學善、呂學儀、呂學生、呂江妙、梁賜玉、呂鄭惠良、呂理組則具狀表示不同意(本院卷第269-279頁),其餘被告則未具狀表示意見,足認聲請人
顯有難以取得兩造同意而據以代移轉之當事人
承當訴訟。
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呂學乾、呂昭文、呂紹男就系爭土地權利範圍既已移轉登記於聲請人,是聲請人就本件訴訟具有較直接之利害關係,由其
承當訴訟,較能保護當事人利益,並達解決紛糾之目的,是聲請人聲請
承當訴訟,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