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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8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83號
原      告  裴超驊 
被      告  雄耀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為雄耀貿易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0號),依據經濟部公司登記查詢被告公司資料記載被告公司址設嘉義市○區○○街00號3樓,是被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並非位於本院轄區。再者,原告雖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4月16日經網友舉報在蝦皮購物網開設帳號違法使用NCC認證碼上架販售商品誆騙買家,使買家誤信販售商品為合格認證,涉及偽造特種文書、侵權盜賣、盜圖等侵權行為,然亦無證據顯示被告侵權行為地位於本院轄區。是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