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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勞訴字第 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重
勞訴
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禾聯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柏毅(即蔡金土之
繼承
人)
上列
上訴人
與被上訴人卓孟杰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
裁判
費。查,
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590,1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1,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