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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家繼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7號 原 告 詹愛珠 詹小玉 共 同 被 告 詹梅惠 詹梅桂 共 同 兼 被 告 詹益輝 上一人 之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2月11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5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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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