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221號
上 訴 人 胡孟煌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元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核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