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227號
原 告 羅梅龍
江明洋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隆廷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出資額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
嗣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此項裁定業於同年4月19日合法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
惟原告
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