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原 告 史柏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47萬6,139元,應繳
裁判費17萬4,6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萬4,124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