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原 告 史柏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6月27日合法送達原告之
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資料
附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