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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原      告  史柏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琮賢 


被      告  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6月27日合法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資料附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