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唐江濤
利得全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主 文
本件前經
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於民國112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
嗣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