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王美淑 
被      告  唐江濤 

            利得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勤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於民國112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傳票未合法送達被告利得全股份有限公司,既未合法通知被告利得全股份有限公司到庭,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