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289號
原 告 張焯堂
複 代理人 黃子庭律師
被 告 吳淳洋
被 告 鴻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4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