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290號
上 訴 人
即
兼
上列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9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大江傢俱有限公司、史小娟
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萬3,924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邱垂祿、邱垂男、邱鍾金蓮、大江傢俱有限公司(下稱大江公司)、史小娟均對
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90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邱垂祿、邱垂男、邱鍾金蓮業於民國113年10月1日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萬3,924元,大江公司、史小娟則於同年月17日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8萬3,924元,均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憑,則大江公司、史小娟顯有溢繳第二審裁判費18萬3,924元情事,依首揭規定,該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自應予返還。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秦偉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